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鍾玉貞 債務人 陳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玉貞於民國86年04月25日偕陳啓明為連帶保證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93,825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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