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陳蔡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蔡福全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蔡福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號2樓)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蔡福全遺產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蔡福全自民國92年3月1日離家出走而失蹤,迄今已逾17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11日刊登民時新聞第3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份、戶籍謄本2份為證,並經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蔡福全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蔡福全於92年3月1日後之相關資料,且經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詢,亦無尋獲結果,另有民時新聞公告刊登報紙粘貼單、分類廣告費專用收據及新聞紙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10年6月17日民事陳報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
四、蔡福全自92年3月1日失蹤,計至99年2月28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