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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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邱麗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嚴瑞芬
蔡惟新
一、債務人嚴瑞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柒拾叁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嚴瑞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惟新清償之。
二、債務人嚴瑞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嚴瑞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惟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