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 朱藤 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其傷害之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7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