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交易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04號原告 陳明志 上列原告陳明志與被告 王陳春美 間請求不動產交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