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韓寧政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韓寧政並解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提審制度僅係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之制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聲請人乃任職於東京都保全公司擔任保全人員之職務,前經該公司派駐於新北市汐止區之 御璟 社區執行職務,惟嗣於民國105年10月5日經調離該社區,並委由御璟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 游松茂 告知聲請人其已遭調職之事,游松茂乃於下午6時20分許在御璟社區大廳告知前來上班之聲請人調職之事,並請聲請人離去御璟社區,然聲請人受退去之要求後,仍以爭取工作權等情為由拒絕離去、留滯於御璟社區之大廳,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到場處理並促請離去後,聲請人仍拒絕離去,員警乃於105年10月5日下午
7時29分許以現行犯予以逮捕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承辦員警之報告書、調查筆錄、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現場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稽,且與聲請人所述本件逮捕經過大致相符,堪可認定。據此,聲請人既經任職公司調離派駐於御璟社區之職務,則其顯已無進入、留滯於該社區之正當理由,且先後經御璟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為退去之要求,並報警到場處理促請離去後,復仍繼續留滯於該社區,形式上顯可認其有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或同條第2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建築物之嫌,是員警基於現行犯之規定而逮捕聲請人,該逮捕程序於法尚無違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並解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彥強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