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靜儀 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陳**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陳靜儀、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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