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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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利息之計算式及契約條款;另原告所提委任狀正面受任人記載 曾智群 律師,背面受任人由乙○○簽章,亦請補提正、背面記載相符之委任狀。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