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盜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1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