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肇事責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肇事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肇事責任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內容,對於所指被告請求之「離譜」賠償金額總額為何未予指明,至本院無從核算原告因提起本見確認之訴可得受客觀上利益價額為何。限原告於於收受本件裁定5日內陳報上開金額於本院,逾期不為補正,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逕行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