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傅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傅志祥因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73,374元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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