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嘉宏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嘉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連嘉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於99年8月19日以99年度簡字第699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9年9月23日確定;②經本院於99年9月20日以99年度易字第21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99年10月14日確定;③經本院於99年12月8日以99年度簡字第97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1月10日確定;④經本院於99年12月29日以99年度簡字第99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3月14日確定;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3月8日以10
0年度簡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4月6日確定;⑥經本院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54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9月21日確定。又上開①②⑤所示之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上開③④⑥所示之刑,則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合計有期徒刑3年7月之執行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7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3年6月21日;乃受刑人於102年12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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