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