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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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27號聲請人 湯福欽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第2次調解會議紀錄之調解結論第㈠點所載:資方應於100年10月31日前將積欠勞方湯福欽99年12月、100年1月、100年2月、100年3月、100年4月、100年6月、100年7月之薪資5,574元、8,384元、53,467元、28,442元、51,546元、28,472元、34,225元,合計210,11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該局之100年9月15日勞資爭議案件第2次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論第㈠點所示(聲請人部分併見該附件所示)之內容,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0年9月15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9月21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函及其檢附前開勞資爭議案件第2次調解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