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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