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250號聲請人 曾信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各張本票正確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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