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睿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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