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 陳政翰 被告 黃臆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