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許秀浙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10,820元(計算式:1349地號土地面積2,149.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968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 林福林宗之 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被告 林秀林頭林國鄰林桂枝周炳林周炳森周炳輝林嘉明林維卿林文郎林昭文林志明游麗足 、林英見、 林瓊渝林寅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四、再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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