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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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號再審原告 林靖權 即 天恩素 食行再審被告 吳佳芬
陳居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5,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