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如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全部上訴,則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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