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CHANKAIKIT(中文名: 陳啓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柳國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ANKAIKIT(中文名:陳啓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NKAIKIT(中文名:陳啓傑;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至113年4月1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係香港地區人民,於本案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業經原審及本院判處罪刑,有潛逃出境躲避刑罰之虞,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葉明松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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