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崇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崇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蕭崇恩(原名 蕭崇平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5年7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