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顏林碧鈴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顏錦昌 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顏林碧鈴於93年6月24日死亡,相對人於94年7月22日繼承上揭不動產,亦經登記完畢。
三、嗣案外人顏錦昌於民國88年5月10日邀同案外人顏林碧鈴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89年5月10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其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上揭民法之規定,將上揭債權連同前揭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詎顏錦昌屆期未清償該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債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市鄉○○○段││206-65│建│││131│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騎│││││││││││││積││備考││││││材料及│層│層│樓││││││││││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15│臺南縣新市鄉│臺南縣新│2層樓房│24│73│36│││││││││13│││││全部││││40│中正路26號│市鄉新店│住商用鋼│.8│.8│.6│││││││││5.│││││││││││段206-65│骨造│3│9│8│││││││││4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