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898號債權人 鍾德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鍾秉翰鍾端容鍾簣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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