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徐秋雄 被告 羅美庚
羅仁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753萬9,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64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5,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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