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埔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盧宜琴 被告蚋明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埔金簡字第15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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