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甲○○
街3號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孫國慧┌─────────────────────────────────────┐│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王艾玲 │安泰商業銀│90年9月10日│2,220元│0000000│││││行新莊分行│││││├───┼─────┼─────┼──────┼─────┼─────┼──┤│002│王艾玲│安泰商業銀│90年9月30日│12,770元│0000000│││││行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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