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原告 葉惠貞 (住址詳卷)被告 曹文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曹文龍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1號),經原告葉惠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