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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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員邦 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代理人 林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頌棻┌─────────────────────────────────────┐│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員邦室內裝│遠東銀行新│104年6月29日│50,000元│CH0000000││││修設計股份│莊富國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