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22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碧娥 即弘茹商行、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弘茹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一份及確認上開商號之負責人究為何人。經本院民國96年9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
96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