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林欣惠選任辯護人蔡明𤋮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