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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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劉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前段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告訴人陳○霖係民國00年0月間出生,為年滿12歲但未滿18歲
之少年,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警詢時稱呼告訴人陳○霖為年輕人(見偵卷第10頁);於偵查中則稱呼小朋友等語(見偵卷第62頁),足認被告對於告訴人陳○霖為少年應有認識,核被告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後段部分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毀損他人物品罪,並應加重其刑。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於110年11至12月間前往平衡身心診所就醫,經診斷罹患
思覺失調症,病況相對穩定等情,有平衡身心診所111年1月25日平衡111覆字第1號函1紙附卷可參,難遽認被告有刑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問題,竟無
端毀損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迄今未獲得告訴人乙○○、陳○霖之諒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表明有和解意願,兼衡其戶籍資料記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本案之2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相同,2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如主文後段所示應執行之刑,以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6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655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日19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香北一路120巷內,持交通三角錐損壞乙○○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車門,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乙○○。嗣陳○霖(未滿18歲,年籍詳卷)與友人江○威(未滿18歲,年籍詳卷)、張○鴻(未滿18歲,年籍詳卷)在該處聊天時,發現甲○○無故持交通三角錐損壞他人車輛,陳○霖遂詢問甲○○為何毀損他人車輛,詎甲○○竟因而心生不滿,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19時2分許,進入新竹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內,持該超商內之鐵椅至新竹市香山區香北一路120巷底,損壞陳○霖所有停於該處之電動自行車大燈、儀表板及左側車身等處,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陳○霖。
二、案經乙○○、陳○霖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陳○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江○威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證人張○鴻於警詢時之證述。
㈥證人 陳玟妍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㈦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故意對未滿18歲之少年陳○霖犯毀損罪部分,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為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加重期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檢察官王遠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