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凱翔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莊進德 告訴被告莊凱翔家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家暴傷害乙案,業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於同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98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777號被告莊凱翔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蔡淑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凱翔為莊進德之子,渠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緣莊凱翔於民國111年7月29日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之工作地點因故與莊進德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接續犯意,先徒手與莊進德發生拉扯、扭打,雙方於拉扯、扭打過程中,莊進德因重心不穩倒地後,莊凱翔復上前將莊進德壓制在地,莊進德掙扎起身後,雙方又再度發生拉扯、扭打,致莊進德受有左頸部挫傷、右手肘、右膝及下背多處挫擦傷等傷害(莊進德涉犯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莊進德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進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莊凱翔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①被告與告訴人莊進德為父子關係之事實。②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進而與告訴人發生拉扯、扭打,見告訴人因重心不穩倒地後,被告復上前將告訴人壓制在地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莊進德於警詢時之證述①被告與告訴人莊進德為父子關係之事實。②告訴人因與被告於上開時、地發生肢體衝突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3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因與被告於上開時、地發生肢體衝突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4被告提出之現場照片4張、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張告訴人因與被告於上開時、地發生肢體衝突之事實。5被告戶籍查詢資料1份被告與告訴人莊進德為父子關係之事實。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著有明文。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傷害告訴人之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嫌,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以應僅依刑法傷害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被告陸續與告訴人發生拉扯、扭打及壓制告訴人之身體,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其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檢察官王宇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承鐸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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