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原告王○源住○○市○○區○○街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被告王○園
李○○琴郭○○美王○○臭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王○傑被告王○郁
王○展王○玉郭○華
王○杰
王○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王○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除被告李○○琴、郭○○美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王○堯於民國92年9月6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堯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再被繼承人王○堯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鄭和聲 之遺產等語。並聲明:㈠兩造之被繼承人王○堯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李○○琴、郭○○美均陳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等語。㈡除被告李○○琴、郭○○美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堯於民國92年9月6日死亡,遺有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堯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土地謄本等在卷(見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149號卷一第15-58頁)可佐,兩造亦均不爭執,堪信為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及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其並無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及依物之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各繼承人間迄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均為土地)、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將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改為分別共有,除於法無違外,亦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為求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將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分別共有方式分割,本院認尚無不合,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堯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編號遺產名稱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分之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分之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分之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王○源6分之12王○園6分之13李○○琴6分之14郭○○美6分之15王○○臭30分之16王○郁30分之17王○展30分之18王○玉30分之19王○傑30分之110郭○華18分之111王○杰18分之112王○豪1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