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 吳麗美 被告 蔡純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純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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