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他字第43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大麻枯葉壹包(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度毒保字第○○○五三三號,驗餘淨重零點零四八四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持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0號頂樓查扣大麻枯葉1包,因無法查得何人涉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准報結在案,而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枯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持搜索
票在臺北市○○區○○路0號頂樓查扣大麻枯葉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含大麻成分(淨重0.0590公克,取樣0.0106公克,餘重0.0484公克)乙節,有小隊長 何季哲 職務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可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4329號卷第25頁、第27頁),足見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茲因本案無法查得何人涉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准報結在案,此有該簽呈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4329號偵查卷宗無訛。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大麻枯葉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