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高典珠寶銀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玉華 原告 游秋凰 被告 葉瑨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游秋凰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高典珠寶銀樓有限公司、曾玉華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由原告游秋凰負擔百分之十七,由原告高典珠寶銀樓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原告曾玉華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游秋凰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高典珠寶銀樓有限公司(下稱高典公司)、曾玉華、游秋凰(合稱原告,各別時逕記載姓名)主張:被告以「千少一」之暱稱,在其facebook社群網站個人動態(下稱臉書動態)中,接續公開張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內容之貼文並附加圖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高典公司之商譽及曾玉華、游秋凰名譽,致原告受有精神上重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高典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曾玉華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游秋凰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前三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附表一至三所示内容,未有一言提及高典公司之公司名稱,抑或游秋凰、曾玉華之姓名,一般人根本無從認為上開內容係在指涉原告,且游秋凰於業界之稱呼為「游高典」,未曾以「 河馬 」自稱,原告亦於另案刑事案件審理中自陳一般人可能不知河馬係指游秋凰;再者,除附表一編號1提及「糕點」文字外,其餘附表一至三所示内容中均未提及,且附表一編號3所附之建築物後製圖片,核與高典公司之外觀顯不相同;況被告所寫「購買菜頭料,心路歷程有夠黃」是在影射他人,而非針對原告。故本件被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用語,均係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尚未超乎合理評論之界限,縱認被告確構成侵權行為,惟原告分別訴請之名譽權損害精神慰撫金,亦明顯過高應予酌減。並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曾以被告涉嫌妨害名譽,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署)提起刑事告訴,經北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058號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286號判決(下稱第28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8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判決(下稱第2200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第286判決、第2200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3至39頁、第41至46頁),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動態公開張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内容之貼文,侵害其等商譽或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查:
(一)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言論及所附圖片,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
復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高典公司、游秋凰部分:⑴原告主張被告於臉書動態張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貼文及附
加圖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已侵害原告之商譽及名譽等語,雖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附表一至三所示内容並未提及原告之公司名稱或姓名,一般人無從認為上開內容係在指涉原告,上開內容亦僅係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未超乎合理評論之界限云云。惟查,被告曾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截取暱稱「游高典」正在直播翡翠加工解石之畫面,在臉書動態中表示「 游大 老板麻煩出來解釋清楚我什麼時後當過你的學生了只是加入過你們高典一刀富的粉專連跟你們買過一顆石頭的生意往來都沒有過為什麼說我是叛徒麻煩三天內出來解釋清楚不然我們法院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7頁),另細就原告提出被告臉書動態之貼文及留言內容脈絡,並參酌被告與他人訊息對話內容,可認被告係針對游秋凰心生不滿,而張貼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言論及圖片,其中附表一所稱之「糕點」、「搞點珠寶公司」、「搞點菜頭珠寶公司」、「搞點」,當應指高典公司甚明;而附表三編號3、4、5所指之「 嘴秋皇 」、「嘴砲黃」除與游秋凰名字音同外,被告亦於附表三編號5之貼文下留言:「把〝秋〞改成〝砲〞果然順口多了」等語,此有臉書動態留言內容之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43頁),益見上揭臉書動態前後脈絡,附表三編號3、4、5所指之「嘴秋皇」、「嘴砲黃」,應為游秋凰無訛,尚不因被告使用諧音文字,即認非指原告,被告抗辯附表一、三之貼文並未提及原告之公司名稱或姓名云云,難認可採。再者,被告將附表一、三所示之貼文及圖片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見本院卷一第67頁,顯示為地球),無論是否為被告臉書好友,凡為臉書使用者均可對其共見共聞,而觀諸被告之用字遣詞,其不斷以「菜頭」、「菜頭料」等文字比喻高典公司之原石材料,難謂無貶損其質地價值之意;被告又於附表三編號3至5之貼文中,以充滿嘲諷、輕蔑或攻擊意思之後製人身河馬頭圖片及「嘴秋皇」、「拐吃騙幹嘴砲黃」等字句貶謫游秋凰,其上開言論已非屬事實陳述,亦非意見表達所得容許之範圍,是被告所為如附表一及附表三編號3至5之貼文及圖片,已足以貶損高典公司及游秋凰在社會上之評價、形象及商業經營之信用,堪認高典公司之商譽及游秋凰之名譽權已受到被告侵害。
⑵至被告辯稱:游秋凰於另案刑事案件中自陳一般人不知道綽號
為河馬,貼圖非指涉游秋凰云云,然細繹附表三編號4之臉書動態記載「嘴秋皇天下」,並貼上石料及頭貼「河馬」照片、未穿衣物之裸身照片,且被告自106年11月8日以來,已於附表所示時間數次針對高典公司、游秋凰為評論,即便一般人不知悉游秋凰之「河馬」綽號,亦可從歷次臉書動態中明顯得悉該「河馬」即指游秋凰無他,是被告所辯,不足為取。
⑶就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言論部分:
按,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又,意見表達,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基本人權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問真偽,應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得阻卻不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觀諸附表三編號1、2所示「公斤料變黃金」、「搞點菜頭料批發」、「緬甸翡翠菜頭料對於菜頭料的種水色有一定功力菜頭料就是内地狗屎地翡翠的意思河馬大師親自切菜頭、拋光」等言論,固有貶損游秋凰所賣玉料之價值,然既然游秋凰所經營之高典公司係公開網路直播,即應接受大眾公開之批評;又被告所使用之言詞尚未達偏激不堪之程度,且為被告對玉料之個人主觀評價,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而與事實陳述有別,即使尖酸,亦仍受憲法之保障,自難認有何侵害游秋凰名譽權之情事。
3.關於曾玉華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固有記載「真喧嘩」、「增慾華山癲」等文字,但單憑上開文字,尚難認被告所指謫之對象即為曾玉華,或認此內容有何貶損曾玉華名譽之含意,則曾玉華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內容已侵害其名譽權,難認有據。
(二)高典公司、游秋凰得否請求精神慰撫金?若是,賠償金額若干?
1.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
⑴關於高典公司部分:
高典公司主張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然高典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成立之法人,其商譽權(即公司名譽)雖有遭受損害,惟因其並非自然人而是法人,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依上開說明,自無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又高典公司固執107年度及108年度營業收入總額比較表、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暨資產負債表、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書、108年綜合損益表等件(見本院卷二第105至113頁),主張其受有損失,惟縱認高典公司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商譽受損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其就損害之具體情事、數額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從上開資料亦無從得知高典公司所指之財產上損害究竟為何,或與被告所為之侵權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自不能認屬真實,是高典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元,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⑵關於游秋凰部分:
被告以其臉書動態張貼如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侮辱性言詞及圖片內容,故意侵害游秋凰名譽一事,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游秋凰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
2.復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之行為,係可供不特定人隨時瀏覽之狀態,對游秋凰名譽權所致之損害,難認輕微,其精神自可認受有相當之痛苦,復衡酌游秋凰有房地7筆;被告自陳其國中畢業,現為卡車司機(見本院卷二第119頁),有薪資所得、汽車兩部等節,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游秋凰及被告近二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見本院限閱資料)附卷可徵,認游秋凰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於50,000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逾此範圍部分,則不能准許。
3.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屬侵權行為之債,並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規定,游秋凰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從而,被告於108年12月24日收受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起訴補充狀繕本各一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87頁),游秋凰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陳,游秋凰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50,000元,及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七、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一:被告針對高典公司發文部分編號時間臉書動態貼文內容卷證出處1106年12月1日「加入糕點切豆腐或是到以後的糕點磨豆腐團,以技術加工交流為主,幾乎切菜頭為主,磨豆腐祇是其中一個項目而已,大部份以直撥為主,由河馬親自示範」本院卷一第159頁2106年12月4日12時51分「糕點磨豆腐」、「投資大無利潤、公斤變黃金推廣無種水菜頭料可塑性導正台灣翡翠市場亂象宏願」、「菜頭恆久遠一塊永流傳」本院卷一第165頁3106年12月8日15時30分「購買菜頭料心路歷程」、「搞點珠寶公司」、「直播現場切菜頭」、「大師手把手指導專營緬甸玉菜頭料」、「公斤料變黃金」、「搞點菜頭料批發」、「95年成立96年倒閉負責人有夠黃12年再設立」,及建築物後製圖片一張本院卷一第169頁4106年12月14日20時43分「緬甸翡翠菜頭料對於菜頭料的種水色有一定功力菜頭料就是内地狗屎地翡翠的意思河馬大師親自切菜頭、拋光歡迎分享版權所有搞點菜頭珠寶公司」、「原來菜頭能搞這麼多花樣」本院卷一第171至173頁5106年12月15日23時34分「菜頭料再美也是菜頭」、「感謝搞點,讚嘆搞點」、「想不到台灣呆胞愛菜頭」、「搞點菜頭料真的有種」、「菜頭料、沒人要」本院卷一第175頁附表二:被告針對曾玉華發文部分編號時間臉書文章內容卷證出處1106年12月8日15時30分「購買菜頭料心路歷程有夠黃、真喧嘩」、「國寶級河馬師負責人:真喧嘩」、「直播現場切菜頭」、「大師手把手指導專營緬甸玉菜頭料」、「公斤料變黃金」、「搞點菜頭料批發」、「95年成立96年倒閉負責人有夠黃12年再設立」本院卷一第169頁2106年12月17日「增慾華山癲」本院卷一第179頁附表三:被告針對游秋凰發文部分編號時間臉書文章內容卷證出處1106年12月8日15時30分「購買菜頭料心路歷程有夠黃、真喧嘩」、「直播現場切菜頭」、「大師手把手指導專營緬甸玉菜頭料」、「公斤料變黃金」、「搞點菜頭料批發」、「95年成立96年倒閉負責人有夠黃12年再設立」本院卷一第169頁2106年12月14日20時43分「原來菜頭能搞這麼多花樣」、「有夠黃」、「緬甸翡翠菜頭料對於菜頭料的種水色有一定功力菜頭料就是内地狗屎地翡翠的意思河馬大師親自切菜頭、拋光」本院卷一第171至173頁3106年12月15日23時34分「菜頭料再美也是菜頭」、「内地不要台灣要感謝嘴秋皇」、「想不到台灣呆胞愛菜頭」、「沒有河馬(有夠黃)〜菜頭料、沒人要」本院卷一第175頁4106年12月17日「嘴秋皇天下」及人身河馬頭圖片一張本院卷一第179頁5107年1月3日「心情好寫對聯是非黑白顛倒說拐吃騙幹嘴砲黃」本院卷一第2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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