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于瑄 (原名: 曾妃伶 )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6人×43元×10份=2,58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㈠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㈡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29日起至108年5月28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6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03、104、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子女」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8年5月28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3,500元:請提出106年5月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
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並列表成冊。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何人同住?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㈡雜支2,000元: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件
,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雜支之具體支出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㈢三餐及治裝等3,000元、水電、瓦斯、手機費等5,000元:
請具體陳報各項支出之項目、數額、計算方式,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㈣貸款3,550元:請提出貸款契約,及每月支出3,550元及其支出必要性之證明。
、就聲請人子女之扶養費8,000元: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子女之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每月支出此部分費用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6年5月迄今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老人津貼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