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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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537號債權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靜玲 、 孔繁傑 、 劉碧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