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麒烽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