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 梁雅婷 被告何瑧𧀠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核定之基礎(最高法院82年台字第2604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44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3691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於被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93
1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是本件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即應以系爭支付命令及債權憑證所列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為核定之依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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