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而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遭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一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18公克,空包裝重
0.19公克)之事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份足查(見偵卷第23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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