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李長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馨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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