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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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陳水蓮
陳順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