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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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郭芳彰 被告 林建邦 被告 洪秀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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