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陳文喜 代理人 陳易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和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6年9月30日│60,000元│AF0000000││││公司陳文喜││││││├──┼─────────┼─────────┼───────────┼────────┼────────┼──┤│002│和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6年9月30日│90,000元│AF0000000││││公司陳文喜││││││├──┼─────────┼─────────┼───────────┼────────┼────────┼──┤│003│和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6年10月31日│60,000元│AF0000000││││公司陳文喜││││││├──┼─────────┼─────────┼───────────┼────────┼────────┼──┤│004│和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台灣企銀苗栗分行│106年10月31日│300,000元│AF0000000││││公司陳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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