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祈彰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速偵字第379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祈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祈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797號被告黃祈彰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祈彰於民國106年7月2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0時5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之住所,飲用啤酒3、4罐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凌晨1時35分許,○○○區○○路與中美街交岔路口時,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檢盤查,發現黃祈彰面帶酒容且身上有酒氣,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凌晨1時37分許,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7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祈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實施酒測照片3張、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檢察官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智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