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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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0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