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徐榮昇
徐肇誠 呂容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黃○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黃○嘉被訴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原告聲請將對被告黃○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204號裁定移送前來,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惟未據繳納。查:原告徐榮昇請求被告黃○嘉賠償新臺幣(下同)841,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呂容瑄請求被告黃○嘉賠償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徐肇誠請求被告黃○嘉賠償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玉華